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下称《通知》)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此前,《通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同时,《通知》称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等多项条件。
对于润滑油市场而言,目前国内润滑油需缴纳1.52元/升的消费税,而依据政策,利用废矿物油加工的润滑油则无需缴纳消费税,但因为准入门槛较高、环保要求严格等条件限制,目前再生润滑油行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达标在产炼厂屈指可数。本次政策延长实施5年,表明了政府对于行业发展的支持立场,国内润滑油炼厂出于成本考虑后期或加大对于废矿物油再加工的发展。
来源: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